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77號原 告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審計部台中巿審計處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