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355號原 告 陳明昌即達昌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0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9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