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贏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柱禎
- 訴訟代理人
- 謝發裕
- 被告
- 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品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與事實理由欄之記載不符,經原告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到庭陳明:本件除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外,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等語在卷。原告上開請求中,前者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後者請求被告道歉部分,其性質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本件係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是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