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大慶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建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林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58號),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35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