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80號原 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清成即連金城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