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871號原 告 合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淑佳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昌 被 告 湯文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湯文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主張其因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被告應就原告所為分配表異議,具狀陳明是否同意或反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