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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訴字第1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陳甲寅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裕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730元,應徵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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