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訴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陳甲寅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裕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730元,應徵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