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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40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40號

聲請人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請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請人
綠基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天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617,3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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