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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40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440號

聲請人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請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聲請人
綠基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天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而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617,313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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