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 原告
- 游佳偉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繆昕翰律師
- 被告
- 竑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敬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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