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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3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雅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宜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7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30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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