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4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44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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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中和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燕
- 被告
- 王南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