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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 原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健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710號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被   告 羅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1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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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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