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13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楊世瑜
- 被告
- 弘業金屬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榮華
- 被告
- 人
- 被告
- 張佳筠
曾順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61元,及自民國105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