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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13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告
弘業金屬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榮華
被告
被告
張佳筠

      曾順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61元,及自民國105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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