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7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72號

原告
張育銘即王牌高手運動彩券投注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蕾
被告
陳敬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