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7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794號
- 原告
- 登鋒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美
- 被告
- 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74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7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74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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