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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林世雄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林彥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8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被   告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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