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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5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53號

聲請人
廖紫妤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相對人
全宥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舒娓
相對人
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0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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