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高士傑
- 當事人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原 告 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8日星期二上午9點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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