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 原告
- 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 被告
-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光宇
- 訴訟代理人
-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