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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原告
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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