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63號
- 原告
-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景義
- 訴訟代理人
- 洪主民律師
- 被告
- 彭宜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先以書狀陳報二份估價單之各該項目之實際施作內容為何(請就所列細項逐一說明施作內容並配合照片),及上開各該項目何以係施作二樓天花板及三樓地板之漏水工程所必要;並以書狀敘明是否聲請傳訊當時施作上開工程之負責人到庭,如要聲請傳訊,請墊付證人費用,並以書狀敘明負責人林癸佑之地址及家安防水工程公司之承辦負責人之姓名地址過院,另請備繕本逕寄對造。
原告如聲請調查證據,亦請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繕本逕寄對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