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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陳祺仁

  • 原告
    黃翊誠
  • 被告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原   告 黃翊誠 被   告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仁 訴訟代理人 江權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返還投資額事件,於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02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祺仁)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 他字第5021號詐欺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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