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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返還投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95號

原告
黃翊誠
被告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仁
訴訟代理人
江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祺仁)因涉有欺罪嫌疑,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5021號詐欺案件偵查中,因該犯罪歉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請求停止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以裁定應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刑事案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345、8346號作成不起訴處分書,故前揭停止原因即屬消滅,應續行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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