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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6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619號

原告
劉明福
被告
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8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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