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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11號

原告
勝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
被告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7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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