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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原告
張凱婷
被告
廖 葉(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廖素珠(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廖 滿(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張秀束(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廖枝水(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廖碧燕(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陳双菲 (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陳洲樑(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馬崇喜(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馬民安(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馬志勲(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馬志豪(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林金西(即廖火之繼承人)
被告
紀張芳美(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張芳玉(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張秀如(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張秀貞(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張立東(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洪芳蘭(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洪伯聰(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洪伯勲(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洪芳蕙(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洪芳蓉(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洪伯誠(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莊簡芳兒(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簡芳林(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簡澤民(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簡亦淇(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陳金樹(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陳曉牕(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古陳綉雲(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楊陳阿鳳(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陳雅芬(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陳怡靜(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陳信宏(即張桂之繼承人)
被告
陳廖碧桃(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淑櫻(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本德(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本榮(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本禎(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林正平(即廖大標繼承人林福昭之繼承人)
被告
林正亮(即廖大標繼承人林福昭之繼承人)
被告
林正欣(即廖大標繼承人林福昭之繼承人)
被告
林正宏(即廖大標繼承人林福昭之繼承人)
被告
廖本發(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淑美(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本揚(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余嘉明(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余淑宜(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余淑娟(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學烟(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林蕊(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本輝(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本隆(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本昌(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素娥(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慧淳(即廖大標之繼承人)
被告
廖祿明(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金澤(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清波(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清河(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陳廖秀枝(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周廖秀碧(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焜鐘(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魏連春(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錦彰(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錦標(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林廖換(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 星(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香閔(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廖 屘(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楊萬來(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鄭楊濺(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楊碧雲(即廖滄津之繼承人)
被告
王錦潭(兼廖滄津繼承人王炳煌之繼承人)
被告
王錦議(兼廖滄津繼承人王炳煌之繼承人)
被告
王 青(兼廖滄津繼承人王炳煌之繼承人)
被告
黃林玉蓮(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陳忠賢(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陳忠洲(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林武勇(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林淑暖(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林左元(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雷儀華(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雷保華(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林窈卿(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林嚴國(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徐鳳娥(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林子惠(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林子筌(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范廖金枝(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吳廖靜枝(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秀宜(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秀梅(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 煖(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継曉(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継旭(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李廖金葉(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繼紘(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林分(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継清(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継池(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継任(即廖國治之繼承人)
被告
廖敏男
被告
廖久男
被告
廖清西
被告
張廖貴庭
被告
張廖貴梁
被告
張廖貴桐
被告
廖述佐
被告
廖茂宏
被告
廖財雄
被告
廖玉珠
被告
賴玉燕
被告
廖福詮
被告
廖賴秀美
被告
廖福城
被告
廖福煬
被告
廖福亭
被告
廖素蘭
被告
廖財華
被告
廖財焜
被告
楊廖碧花
被告
廖丁田
被告
何廖秀琴
被告
廖素涯
被告
廖登松
被告
廖松俊
被告
饒家福
被告
廖秀理
被告
林清雪
被告
廖財焱
被告
廖財德
被告
廖威權
被告
廖千虹
被告
廖財利
被告
廖財倉
被告
賴廖碧霞
被告
廖宜貞
被告
廖碧霜
被告
廖福祥
被告
巫文傑
被告
廖振源
被告
廖志明
被告
廖秋洪
被告
廖松欣
被告
廖笙志
被告
游林素蘭
被告
林廖寶勤
被告
廖向陽
被告
廖正義
被告
廖財戊
被告
黃廖秀姬
被告
廖福斌
被告
廖振煌
被告
廖慧如
被告
廖如玉
被告
廖福榕
被告
廖福豊
被告
廖福森
被告
廖福亭
被告
廖福良
被告
廖裕一
被告
廖子慶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家琪 住同上
被告
賴培爐 住臺中市○○區○○巷00○00號
被告
廖文祺 住同上
被告
廖志堅 住同上
被告
廖美宜 住同上
被告
廖巧盈 住同上
被告
之10
被告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1樓
被告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被告
王麗秋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被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3、4樓
複代理人
蔡培元 住同上
被告
賴俊芳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巫國想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廖福禎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
簡雪娥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順蘭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廖寶良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廖勇進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朝南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廖朝財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順合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順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寶治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弄
0號15樓之1
賴秋明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
楊宗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楊維洲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4樓
廖淑玲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連成才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
廖登旺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戴明昌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7
廖楊市  ○○○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3
蕭銘儀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設臺中市○○區○○街000○0號1樓
莊堯評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廖述田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家慶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
張秀屘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廖福龍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陳蓀裕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3
潘勝峰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3
林琮縉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廖建興  住臺中西屯區上安路173巷30號
余廖芳娟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之1
廖金錠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盧克明  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9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廖瑞峰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劉鉄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陳苑如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陳炫臻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江美霞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

            之2

      周宗熙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之2

      林秀鈴  住嘉義縣鹿草鄉施厝寮49號

      賴正重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賴秀鳳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號

      張語喬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

             1

      賴 祝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0號

      江淑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廖林秀霞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廖年都  住同上

      廖年禧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

             1

      黃廖淑貞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廖淑華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廖淑玲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廖宗賢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林廖金鳳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李廖美娥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廖美霞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吳啓津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吳嘉祥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

            樓

      吳藹玲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吳秀玲  住同上

      吳莉玲  住同上

      吳滿玲  住同上

      吳龍姝  住同上

      林吉利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清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劉立基  住同上

      劉立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劉淑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

      王劉綉絨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林泰成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林秋香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林汶燕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林佳慧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3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之1

      林文文  住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115號

      林文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3樓

      劉綉桃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

      張劉菊枝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陳秋田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黃信雄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黃信彥  住臺中市○區○○路0巷00號

      黃信通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糠黃柏雲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廖英傑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林裕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石程議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林碧桃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黃慶家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張廖萬桓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張廖萬鋒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魏彩玲  住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1

      廖福銀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廖嘉禾  住同上

      廖尉廷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

      廖志維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

      廖憲奇(即李廖登鎮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3樓

      廖財文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廖財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廖碧霞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廖碧嬋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7樓

      廖碧遠  住臺中市○○區○○○街0號

      陳瑞宏(即劉綉琴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廖余春秀(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廖苡彤(即廖財江之代位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廖得貴(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廖鳳嬌(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廖淑惠(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3

      廖麗玲(即廖財江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林徐足(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林錦波(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林玉菁(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林玉貞(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玉卿(即林吉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謝整宗(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謝整昌(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高宏市○○區○○街00號3樓之1

      謝整育(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謝靜宜(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同上

      謝整杰(即張桂繼承人張秀琴之繼承人)

           住同上

      張心怡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十三人應就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十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謝靜宜二十七人應就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三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二十二人應就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六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祿明、廖金澤、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廖錦彰、廖錦標、林廖換、廖星、廖香閔、廖屘、楊萬來、鄭楊濺、楊碧雲、王錦潭、王錦議、王青二十人應就被繼承人廖滄津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六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華、雷保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范廖金枝、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繼曉、廖繼旭、李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廖繼清、廖繼池、廖繼任、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三十一人應就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千八百分之六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六人應就被繼承人廖財江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權利範圍:四萬八千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廖財焜、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廖福銀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7日起訴後,被告王炳煌即廖滄津之繼承人於105年5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錦潭、王錦議,王青;被告廖登永於105年6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財文、廖財為、廖碧霞、廖碧嬋、廖碧遠;被告劉綉琴於105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瑞昌、陳瑞崇、陳瑞宏、陳慧霞,惟本件土地經上開繼承人分割僅由陳瑞宏單獨取得,並辦理繼承登記完竣;被告李廖登鎮於105年6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玉娥、李明宗、廖憲奇、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李菁萍,然本件土地經前述繼承人分割僅由廖憲奇繼承,且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分別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55頁至第61頁、第62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第85頁),原告已於105年7月26日具狀聲明前揭被告死亡之部分應分別由上開繼承人或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另被告林吉永於105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被告廖財江於105年1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亦分別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法庭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56頁至第163頁、第165頁至第166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第85頁),原告分別於106年3月23日、4月28日、105年12月20日具狀聲明分別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此外,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莊翠雲,於訴訟中已變更為曾國基,原告於105年10月31日具狀聲明由曾國基承受訴訟,經核均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4平方公尺,詳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又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立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事;此外,原共有人中之廖火、張桂、廖大標、廖滄津、廖國治、王炳煌、廖登永、劉綉琴、李廖登鎮、廖財江、林吉永、張秀琴已分別於31年8月29日、59年3月17日、71年12月10日、43年9月16日、33年9月24日、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13日、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22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27日、106年5月27日死亡,致原告不能聯繫商討系爭土地分割事宜,不能為協議分割。而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13人為廖火之繼承人;被告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謝靜宜27人為張桂之繼承人;被告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22人為廖大標之繼承人;被告廖祿明、廖金澤、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廖錦彰、廖錦標、林廖換、廖星、廖香閔、廖屘、楊萬來、鄭楊濺、楊碧雲、王錦潭、王錦議、王青20人為廖滄津之繼承人;被告黃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華、雷保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范廖金枝、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繼曉、廖繼旭、李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廖繼清、廖繼池、廖繼任、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31人為廖國治之繼承人;被告廖財文、廖碧霞、廖財為、廖碧嬋、廖碧遠5人為廖登永之繼承人;被告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6人為廖財江之繼承人;被告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靜宜、謝整杰5人為張秀琴之繼承人,除其中被告廖登永、劉綉琴、李廖登鎮之繼承人已辦畢繼承登記外,其餘之繼承人均迄未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13人就被繼承人廖火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15);被告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謝靜宜27人就被繼承人張桂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30);被告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22人就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60);被告廖祿明、廖金澤、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廖錦彰、廖錦標、林廖換、廖星、廖香閔、廖屘、楊萬來、鄭楊濺、楊碧雲、王錦潭、王錦議、王青20人就被繼承人廖滄津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60);被告黃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華、雷保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范廖金枝、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繼曉、廖繼旭、李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廖繼清、廖繼池、廖繼任、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31人就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60);被告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6人就被繼承人廖財江所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4800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後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此外,系爭土地係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建地(見本院卷㈠第275頁),面積僅24平方公尺,而原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大部分僅為4800分之15、30或60,原部分共有人死亡後再加計彼等之繼承人總共有298人,若以原物分割方式逕為分割,顯難達到原來使用目的並為有效之利用,系爭土地之利用價值勢必嚴重減損,難免產生糾紛,亦難認對原告公平、有利,且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共識,故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所有權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較易能將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

二、被告廖財焜、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廖福銀則均以:對變價分割無意見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廖財焜、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廖福銀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全體繼承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廖火、張桂、廖大標、廖滄津、廖國治、王炳煌、廖登永、劉綉琴、李廖登鎮、廖財江、林吉永、張秀琴業已分別於31年8月29日、59年3月17日、71年12月10日、43年9月16日、33年9月24日、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13日、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22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27日、106年5月27日死亡,而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13人為廖火之繼承人;被告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謝靜宜27人為張桂之繼承人;被告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22人為廖大標之繼承人;被告廖祿明、廖金澤、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廖錦彰、廖錦標、林廖換、廖星、廖香閔、廖屘、楊萬來、鄭楊濺、楊碧雲、王錦潭、王錦議、王青20人為廖滄津之繼承人;被告黃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華、雷保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范廖金枝、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繼曉、廖繼旭、李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廖繼清、廖繼池、廖繼任、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31人為廖國治之繼承人;被告王錦潭、王錦議、王青3人為王炳煌之繼承人;被告廖財文、廖碧霞、廖財為、廖碧嬋、廖碧遠5人為廖登永之繼承人;被告陳瑞宏為劉綉琴之單獨繼承人;被告廖憲奇為李廖登鎮之繼承分割繼承人;被告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6人為廖財江之繼承人;被告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5人為林吉永之繼承人;被告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靜宜、謝整杰5人為張秀琴之繼承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照片4張、除戶及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三類謄本、本院家事法庭103年8月13日中院東家辛89繼721字第1030088141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103年11月28日南院崑家慈103年度司繼字第2072號函、本院家事法庭103年7月31日中院東家恩98繼17字第1030082476號函、中院東家持97繼679字第103008888128號函、103年11月10日中院東家癸97繼1177字第1030123002號函、103年8月15日103年中院東家辛字第1030088832號函、103年7月15日103年中院東家辛字第1030075970號函、104年7月10日中院東家繼方字第1040073624號函、103年11月6日中院東家繼方字第1030122077號函、104年4月22日中院東家繼方字第1040041277號函、105年4月7日中院麟家涵字第1050038270號函、105年9月23日中院麟家惠字第1050111388號函、105年10月20日中院麟家惠字第1050121926號函、106年2月14日中院麟家家字第1060017230號函、106年4月18日中院麟家家字第1060043631號函、106年10月16日中院麟家家字第1060122568號函、分割繼承異動所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7月30日103南院崑家字第1030036651號函、103年11月28日南院崑家慈103年度司繼字第2072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5月5日新北院清家科春俊字第027215號函、103年7月25日新北院清家科春試字第047785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7月16日北院木家家103科繼字第1251號函、105年9月26日北院隆家家105科繼字第183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8月5日士院勤家恩105年度司繼字第873號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105年4月22日中市稅文分字第1052105582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又依上開函文內容可知,除被繼承人王炳煌、林吉永、廖財江、張秀琴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外,另被繼承人廖登永、劉綉琴、李廖登鎮之繼承人,或由一人或全體辦理繼承登記或拋棄繼承,再被繼承人廖火、張桂、廖大標、廖滄津、廖治國部分,則或由繼承人繼承或再轉繼承外,其餘繼承人迄未向各該法院之家事庭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且上開情事,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前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準此,為求訴訟經濟,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一併請求被繼承人廖火之繼承人即被告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被繼承人張桂之繼承人即被告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立東、張秀琴、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謝整宗、謝整昌、謝整育、謝整杰、謝靜宜;被繼承人廖大標之繼承人即被告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被繼承人廖滄津之繼承人即被告廖祿明、廖金澤、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廖錦彰、廖錦標、林廖換、廖星、廖香閔、廖屘、楊萬來、鄭楊濺、楊碧雲、王錦潭、王錦議、王青;被繼承人廖國治之繼承人即被告黃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華、雷保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范廖金枝、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繼曉、廖繼旭、李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廖繼清、廖繼池、廖繼任、林徐足、林錦波、林玉菁、林玉貞、林玉卿;被繼承人廖財江之繼承人即被告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廖麗玲辦理繼承登記,並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且於起訴前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又系爭土地為建地,面積為24平方公尺,兩造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等情,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系爭土地並非寬闊,倘依兩造之應有比例為原物分割,則大部分共有人所分得面積過小,亦無法供獨立建築或出入使用,如為原物分割,難以實現系爭不動產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故系爭不動產應有難以為原物分割之情形。

㈣、次查,系爭土地為建地,易於變賣,透過拍賣程序,可由單獨一人或少數人取得,而保持系爭土地之完整性、發揮最大經濟效益,雖其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占有使用,惟仍得依法加以排除,且民法第824條第7項亦訂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之明文,核其立法理由,乃共有物變價分割之裁判,係賦予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權利,故於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為使共有人能繼續其投資規劃,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爰訂定變價分配時,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準此,倘共有人認有繼續維持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必要,除得於變價分配程序中自行投標應買,並得在非系爭土地共有人標得系爭土地時行使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仍同獲保障;另審酌系爭土地面積僅24平方公尺,共有人高達298人,權利範圍大多為4800分之15、30或60,而無從採取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分割方法,已詳如前述,且若將原物全部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就未受分配系爭土地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以金錢補償之,雖一方面受分配土地之共有人所分得之系爭土地得受有相當之經濟價值,然上開共有人亦均未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倘將系爭土地分割由兩造之任一共有人單獨取得,對其餘之共有人而言,亦未必公平。此外,兩造對金錢補償之金額並無任何共識,更無人表明有意願對系爭土地實施鑑價並負擔鑑價所需費用,參以兩造已因系爭土地無法達成協議而衍生本件訴訟,為免日後再生金錢補償糾紛,亦不宜採取此種分割方式。

㈤、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型態及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等一切情形,暨考量到場辯論之被告亦均同意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分割系爭土地後,認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應以變賣共有物後以價金按兩造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於兩造之方式較為適當,並得獲取系爭土地之最大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又部分共有人若希望維持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仍得於拍賣程序中自行出價應買以取得所有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則應以變價分割之方式,並將變賣系爭土地後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配,較符合共有人之最大利益,且符合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7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審酌結果,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又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故本件原告之請求雖有理由,但如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比例分擔,併此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地目 │ 面    積   │
│  │      │        │      │      │      │(平方公尺)│
├─┼───┼────┼───┼───┼───┼──────┤
│1 │臺中市│西屯區  │西屯段│835-1 │  建  │    24      │
└─┴───┴────┴───┴───┴───┴──────┘
 附表二:系爭土地共有人及權利範圍比例一覽表
┌──┬─────┬──────┬──────────────┐
│編號│共有人姓名│權利範圍比例│           備註             │
├──┼─────┼──────┼──────────────┤
│  1 │ 廖  葉   │            │                            │
│  2 │ 廖素珠   │            │                            │
│  3 │ 廖  滿   │            │                            │
│  4 │ 張秀束   │            │                            │
│  5 │ 廖枝水   │            │                            │
│  6 │ 廖碧燕   │            │                            │
│  7 │ 陳双菲   │ 公同共有   │ 廖火(登記次序0007、民31.8.│
│  8 │ 陳洲樑   │ 15/4800    │ 29歿)之繼承人             │
│  9 │ 馬崇喜   │            │                            │
│ 10 │ 馬民安   │            │                            │
│ 11 │ 馬志勲   │            │                            │
│ 12 │ 馬志豪   │            │                            │
│ 13 │ 林金西   │            │                            │
├──┼─────┼──────┼──────────────┤
│ 14 │ 紀張芳美 │            │                            │
│ 15 │ 張芳玉   │            │                            │
│ 16 │ 張秀如   │            │                            │
│ 17 │ 張秀貞   │            │                            │
│ 18 │ 張立東   │            │                            │
│ 19 │ 洪芳蘭   │            │                            │
│ 20 │ 洪伯聰   │            │                            │
│ 21 │ 洪伯勲   │            │                            │
│ 22 │ 洪芳蕙   │            │                            │
│ 23 │ 洪芳蓉   │            │                            │
│ 24 │ 洪伯誠   │            │                            │
│ 25 │ 莊簡芳兒 │            │                            │
│ 26 │ 簡芳林   │            │                            │
│ 27 │ 簡澤民   │ 公同共有   │張桂(登記次序0010、民59.3. │
│ 28 │ 簡亦淇   │ 30/4800    │17歿)之繼承人              │
│ 29 │ 陳金樹   │            │                            │
│ 30 │ 陳曉牕   │            │                            │
│ 31 │ 古陳綉雲 │            │                            │
│ 32 │ 楊陳阿鳳 │            │                            │
│ 33 │ 陳雅芬   │            │                            │
│ 34 │ 陳怡靜   │            │                            │
│ 35 │ 陳信宏   │            │                            │
│ 36 │ 謝整宗   │            │                            │
│ 37 │ 謝整昌   │            │                            │
│ 38 │ 謝整育   │            │                            │
│ 39 │ 謝整杰   │            │                            │
│ 40 │ 謝靜宜   │            │                            │
├──┼─────┼──────┼──────────────┤
│ 41 │ 陳廖碧桃 │            │                            │
│ 42 │ 廖淑櫻   │            │                            │
│ 43 │ 廖本德   │            │                            │
│ 44 │ 廖本榮   │            │                            │
│ 45 │ 廖本禎   │            │                            │
│ 46 │ 林正平   │            │                            │
│ 47 │ 林正亮   │            │                            │
│ 48 │ 林正欣   │            │                            │
│ 49 │ 林正宏   │            │                            │
│ 50 │ 廖本發   │            │                            │
│ 51 │ 廖淑美   │ 公同共有   │廖大標(登記次序0020、民71.1│
│ 52 │ 廖本揚   │ 60/4800    │2.10歿)之繼承人            │
│ 53 │ 余嘉明   │            │                            │
│ 54 │ 余淑宜   │            │                            │
│ 55 │ 余淑娟   │            │                            │
│ 56 │ 廖學烟   │            │                            │
│ 57 │ 廖林蕊   │            │                            │
│ 58 │ 廖本輝   │            │                            │
│ 59 │ 廖本隆   │            │                            │
│ 60 │ 廖本昌   │            │                            │
│ 61 │ 廖素娥   │            │                            │
│ 62 │ 廖慧淳   │            │                            │
├──┼─────┼──────┼──────────────┤
│ 63 │ 廖祿明   │            │                            │
│ 64 │ 廖金澤   │            │                            │
│ 65 │ 廖清波   │            │                            │
│ 66 │ 廖清河   │            │                            │
│ 67 │ 陳廖秀枝 │            │                            │
│ 68 │ 周廖秀碧 │            │                            │
│ 69 │ 廖焜鐘   │            │                            │
│ 70 │ 廖魏連春 │            │                            │
│ 71 │ 廖錦彰   │            │                            │
│ 72 │ 廖錦標   │ 公同共有   │廖滄津(登記次序0042、民43. │
│ 73 │ 林廖換   │ 60/4800    │9.16歿)之繼承人            │
│ 74 │ 廖  星   │            │                            │
│ 75 │ 廖香閔   │            │                            │
│ 76 │ 廖  屘   │            │                            │
│ 77 │ 楊萬來   │            │                            │
│ 78 │ 鄭楊濺   │            │                            │
│ 79 │ 楊碧雲   │            │                            │
│ 80 │ 王錦潭   │            │                            │
│ 81 │ 王錦議   │            │                            │
│ 82 │ 王  青   │            │                            │
├──┼─────┼──────┼──────────────┤
│ 83 │ 黃林玉蓮 │            │                            │
│ 84 │ 陳忠賢   │            │                            │
│ 85 │ 陳忠洲   │            │                            │
│ 86 │ 林武勇   │            │                            │
│ 87 │ 林淑暖   │            │                            │
│ 88 │ 林左元   │            │                            │
│ 89 │ 雷儀華   │            │                            │
│ 90 │ 雷保華   │            │                            │
│ 91 │ 林窈卿   │            │                            │
│ 92 │ 林嚴國   │            │                            │
│ 93 │ 徐鳳娥   │公同共有    │廖國治(登記次序0045、民33.9│
│ 94 │ 林子惠   │ 60/4800    │.24歿)之繼承人             │
│ 95 │ 林子筌   │            │                            │
│ 96 │ 范廖金枝 │            │                            │
│ 97 │ 吳廖靜枝 │            │                            │
│ 98 │ 廖秀宜   │            │                            │
│ 99 │ 廖秀梅   │            │                            │
│100 │ 廖  煖   │            │                            │
│101 │ 廖継曉   │            │                            │
│102 │ 廖継旭   │            │                            │
│103 │ 李廖金葉 │            │                            │
│104 │ 廖繼紘   │            │                            │
│105 │ 廖林分   │            │                            │
│106 │ 廖継清   │            │                            │
│107 │ 廖継池   │            │                            │
│108 │ 廖継任   │            │                            │
│109 │ 林徐足   │            │                            │
│110 │ 林錦波   │            │                            │
│111 │ 林玉菁   │            │                            │
│112 │ 林玉貞   │            │                            │
│113 │ 林玉卿   │            │                            │
├──┼─────┼──────┼──────────────┤
│114 │ 廖敏男   │ 50/19200   │  登記次序0070              │
├──┼─────┼──────┼──────────────┤
│115 │ 廖久男   │ 60/4800    │  登記次序0071              │
├──┼─────┼──────┼──────────────┤
│116 │ 廖清西   │ 60/4800    │  登記次序0072              │
├──┼─────┼──────┼──────────────┤
│117 │ 張廖貴庭 │ 15/4800    │  登記次序0085              │
├──┼─────┼──────┼──────────────┤
│118 │ 張廖貴梁 │ 15/4800    │  登記次序0086              │
├──┼─────┼──────┼──────────────┤
│119 │ 張廖貴桐 │ 15/4800    │  登記次序0087              │
├──┼─────┼──────┼──────────────┤
│120 │ 廖述佐   │   1/80     │  登記次序0088              │
├──┼─────┼──────┼──────────────┤
│121 │ 廖茂宏   │   1/80     │  登記次序0089              │
├──┼─────┼──────┼──────────────┤
│122 │ 廖財雄   │   1/210    │  登記次序0108              │
├──┼─────┼──────┼──────────────┤
│123 │ 廖玉珠   │   1/210    │  登記次序0111              │
├──┼─────┼──────┼──────────────┤
│124 │ 賴玉燕   │   1/300    │  登記次序0115              │
├──┼─────┼──────┼──────────────┤
│125 │ 廖福詮   │   1/300    │  登記次序0116              │
├──┼─────┼──────┼──────────────┤
│126 │ 廖賴秀美 │   1/750    │  登記次序0117              │
├──┼─────┼──────┼──────────────┤
│127 │ 廖福城   │   1/750    │  登記次序0118              │
├──┼─────┼──────┼──────────────┤
│128 │ 廖福煬   │   6/750    │  登記次序0119              │
├──┼─────┼──────┼──────────────┤
│129 │ 廖福亭   │   1/750    │  登記次序0120              │
├──┼─────┼──────┼──────────────┤
│130 │ 廖素蘭   │   1/750    │  登記次序0121              │
├──┼─────┼──────┼──────────────┤
│131 │ 廖財華   │   1/180    │  登記次序0125              │
├──┼─────┼──────┼──────────────┤
│132 │ 廖財焜   │   1/180    │  登記次序0126              │
├──┼─────┼──────┼──────────────┤
│133 │ 楊廖碧花 │   1/180    │  登記次序0127              │
├──┼─────┼──────┼──────────────┤
│134 │ 廖丁田   │  10/4800   │  登記次序0129              │
├──┼─────┼──────┼──────────────┤
│135 │ 何廖秀琴 │  10/4800   │  登記次序0132              │
├──┼─────┼──────┼──────────────┤
│136 │ 廖素涯   │  10/4800   │  登記次序0133              │
├──┼─────┼──────┼──────────────┤
│137 │ 廖登松   │  10/4800   │  登記次序0134              │
├──┼─────┼──────┼──────────────┤
│138 │ 廖松俊   │   1/700    │  登記次序0159              │
├──┼─────┼──────┼──────────────┤
│139 │ 饒家福   │   1/210    │  登記次序0161              │
├──┼─────┼──────┼──────────────┤
│140 │ 廖秀理   │  30/4800   │  登記次序0163              │
├──┼─────┼──────┼──────────────┤
│141 │ 林清雪   │   1/120    │  登記次序0166              │
├──┼─────┼──────┼──────────────┤
│142 │ 廖財焱   │   1/120    │  登記次序0167              │
├──┼─────┼──────┼──────────────┤
│143 │ 廖財德   │   1/120    │  登記次序0169              │
├──┼─────┼──────┼──────────────┤
│144 │ 廖威權   │   3/720    │  登記次序0170              │
├──┼─────┼──────┼──────────────┤
│145 │ 廖千虹   │   1/720    │  登記次序0171              │
├──┼─────┼──────┼──────────────┤
│146 │ 廖財利   │   1/180    │  登記次序0172              │
├──┼─────┼──────┼──────────────┤
│147 │ 廖財倉   │   1/180    │  登記次序0173              │
├──┼─────┼──────┼──────────────┤
│148 │ 賴廖碧霞 │   1/180    │  登記次序0174              │
├──┼─────┼──────┼──────────────┤
│149 │ 廖宜貞   │   1/180    │  登記次序0175              │
├──┼─────┼──────┼──────────────┤
│150 │ 廖碧霜   │   1/180    │  登記次序0176              │
├──┼─────┼──────┼──────────────┤
│151 │ 廖福祥   │   1/540    │  登記次序0178              │
├──┼─────┼──────┼──────────────┤
│152 │ 巫文傑   │  80/4800   │  登記次序0204              │
├──┼─────┼──────┼──────────────┤
│153 │ 廖振源   │  30/4800   │  登記次序0205              │
├──┼─────┼──────┼──────────────┤
│154 │ 廖志明   │  30/4800   │  登記次序0206              │
├──┼─────┼──────┼──────────────┤
│155 │ 廖秋洪   │   1/640    │  登記次序0208              │
├──┼─────┼──────┼──────────────┤
│156 │ 廖松欣   │   1/640    │  登記次序0209              │
├──┼─────┼──────┼──────────────┤
│157 │ 廖笙志   │   1/640    │  登記次序0210              │
├──┼─────┼──────┼──────────────┤
│158 │ 游林素蘭 │  15/4800   │  登記次序0212              │
├──┼─────┼──────┼──────────────┤
│159 │ 林廖寶勤 │  12/4800   │  登記次序0217              │
├──┼─────┼──────┼──────────────┤
│160 │ 廖向陽   │  12/4800   │  登記次序0220              │
├──┼─────┼──────┼──────────────┤
│161 │ 廖正義   │  12/4800   │  登記次序0221              │
├──┼─────┼──────┼──────────────┤
│162 │ 廖財戊   │   1/2240   │  登記次序0223              │
├──┼─────┼──────┼──────────────┤
│163 │ 黃廖秀姬 │   1/2240   │  登記次序0227              │
├──┼─────┼──────┼──────────────┤
│164 │ 廖福斌   │   1/8960   │  登記次序0228              │
├──┼─────┼──────┼──────────────┤
│165 │ 廖振煌   │   1/8960   │  登記次序0229              │
├──┼─────┼──────┼──────────────┤
│166 │ 廖慧如   │   1/8960   │  登記次序0230              │
├──┼─────┼──────┼──────────────┤
│167 │ 廖如玉   │   1/8960   │  登記次序0231              │
├──┼─────┼──────┼──────────────┤
│168 │ 廖福榕   │   3/1920   │  登記次序0232              │
├──┼─────┼──────┼──────────────┤
│169 │ 廖福豊   │   3/1920   │  登記次序0233              │
├──┼─────┼──────┼──────────────┤
│170 │ 廖福森   │   3/1920   │  登記次序0234              │
├──┼─────┼──────┼──────────────┤
│171 │ 廖福亭   │   3/1920   │  登記次序0235              │
├──┼─────┼──────┼──────────────┤
│172 │ 廖福良   │   1/2240   │  登記次序0236              │
├──┼─────┼──────┼──────────────┤
│173 │ 廖裕一   │  60/4800   │  登記次序0237              │
├──┼─────┼──────┼──────────────┤
│174 │ 廖子慶   │    1/180   │  登記次序0238              │
├──┼─────┼──────┼──────────────┤
│175 │ 賴培爐   │  10/4800   │  登記次序0274              │
├──┼─────┼──────┼──────────────┤
│176 │ 巫文傑   │ 120/4800   │  登記次序0276              │
├──┼─────┼──────┼──────────────┤
│177 │ 巫文傑   │  60/4800   │  登記次序0277              │
├──┼─────┼──────┼──────────────┤
│178 │ 巫文傑   │   1/120    │  登記次序0278              │
├──┼─────┼──────┼──────────────┤
│179 │ 巫文傑   │  15/4800   │  登記次序0279              │
├──┼─────┼──────┼──────────────┤
│180 │ 巫文傑   │  15/4800   │  登記次序0280              │
├──┼─────┼──────┼──────────────┤
│181 │ 巫文傑   │  15/4800   │  登記次序0281              │
├──┼─────┼──────┼──────────────┤
│182 │ 巫文傑   │  15/4800   │  登記次序0282              │
├──┼─────┼──────┼──────────────┤
│183 │ 巫國想   │  30/4800   │  登記次序0326              │
├──┼─────┼──────┼──────────────┤
│184 │ 巫國想   │  30/4800   │  登記次序0327              │
├──┼─────┼──────┼──────────────┤
│185 │ 廖福禎   │   1/210    │  登記次序0328              │
├──┼─────┼──────┼──────────────┤
│186 │ 巫國想   │   1/120    │  登記次序0329              │
├──┼─────┼──────┼──────────────┤
│187 │ 巫國想   │   1/120    │  登記次序0330              │
├──┼─────┼──────┼──────────────┤
│188 │ 巫國想   │   1/120    │  登記次序0331              │
├──┼─────┼──────┼──────────────┤
│189 │ 簡雪娥   │  1/17600   │  登記次序0333              │
├──┼─────┼──────┼──────────────┤
│190 │ 廖文祺   │  6/17600   │  登記次序0334              │
├──┼─────┼──────┼──────────────┤
│191 │ 廖志堅   │  1/17600   │  登記次序0335              │
├──┼─────┼──────┼──────────────┤
│192 │ 廖美宜   │  1/17600   │  登記次序0336              │
├──┼─────┼──────┼──────────────┤
│193 │ 廖巧盈   │  1/17600   │  登記次序0337              │
├──┼─────┼──────┼──────────────┤
│194 │ 廖順蘭   │   1/3520   │  登記次序0342              │
├──┼─────┼──────┼──────────────┤
│195 │ 廖寶良   │   1/880    │  登記次序0343              │
├──┼─────┼──────┼──────────────┤
│196 │ 廖勇進   │  6/26400   │  登記次序0345              │
├──┼─────┼──────┼──────────────┤
│197 │ 廖朝南   │  6/26400   │  登記次序0346              │
├──┼─────┼──────┼──────────────┤
│198 │ 廖朝財   │  6/26400   │  登記次序0347              │
├──┼─────┼──────┼──────────────┤
│199 │ 廖順合   │  6/26400   │  登記次序0348              │
├──┼─────┼──────┼──────────────┤
│200 │ 廖順惠   │  6/26400   │  登記次序0349              │
├──┼─────┼──────┼──────────────┤
│201 │ 廖寶治   │   4/2640   │  登記次序0353              │
├──┼─────┼──────┼──────────────┤
│202 │ 賴秋明   │   1/1760   │  登記次序0355              │
├──┼─────┼──────┼──────────────┤
│203 │ 楊宗林   │   1/3520   │  登記次序0356              │
├──┼─────┼──────┼──────────────┤
│204 │ 楊維洲   │   1/3520   │  登記次序0357              │
├──┼─────┼──────┼──────────────┤
│205 │ 廖淑玲   │   4/2640   │  登記次序0366              │
├──┼─────┼──────┼──────────────┤
│206 │ 巫國想   │    1/210   │  登記次序0391              │
├──┼─────┼──────┼──────────────┤
│207 │ 連成才   │ 2190/52800 │  登記次序0392              │
├──┼─────┼──────┼──────────────┤
│208 │ 廖登旺   │    1/384   │  登記次序0491              │
├──┼─────┼──────┼──────────────┤
│209 │ 戴明昌   │   1/3520   │  登記次序0602              │
├──┼─────┼──────┼──────────────┤
│210 │ 廖楊市   │    1/384   │  登記次序0604              │
├──┼─────┼──────┼──────────────┤
│211 │ 蕭銘儀   │  25/4800   │  登記次序0605              │
├──┼─────┼──────┼──────────────┤
│    │鼎太開發股│            │                            │
│212 │份有限公司│  40/4800   │  登記次序0606              │
├──┼─────┼──────┼──────────────┤
│    │茂邑都市更│            │  登記次序0663,            │
│213 │新股份有限│  50/19200  │104年3月16日解散,由徐榮貴、│
│    │公司      │            │莊堯評、廖述田、林家慶、張秀│
│    │          │            │屘等5人為清算人             │
├──┼─────┼──────┼──────────────┤
│214 │ 王麗秋   │ 728/26880  │  登記次序0667              │
├──┼─────┼──────┼──────────────┤
│215 │ 廖福龍   │    1/180   │  登記次序0736              │
├──┼─────┼──────┼──────────────┤
│216 │ 陳蓀裕   │ 210/4800   │  登記次序0738              │
├──┼─────┼──────┼──────────────┤
│217 │ 潘勝峰   │   1/42     │  登記次序0739              │
├──┼─────┼──────┼──────────────┤
│218 │ 林琮縉   │ 3599/48000 │  登記次序0740              │
├──┼─────┼──────┼──────────────┤
│219 │ 廖建興   │   12/4800  │  登記次序0776              │
├──┼─────┼──────┼──────────────┤
│220 │ 余廖芳娟 │   18/4800  │  登記次序0831              │
├──┼─────┼──────┼──────────────┤
│221 │ 廖金錠   │   30/4800  │  登記次序1003              │
├──┼─────┼──────┼──────────────┤
│222 │ 盧克明   │  105/4800  │  登記次序1018              │
├──┼─────┼──────┼──────────────┤
│223 │ 廖瑞峰   │   15/4800  │  登記次序1019              │
├──┼─────┼──────┼──────────────┤
│224 │ 廖余春秀 │            │                            │
├──┼─────┤            │                            │
│225 │ 廖苡彤   │            │                            │
├──┼─────┤            │                            │
│226 │ 廖得貴   │  公同共有  │廖財江(登記次序1086、民105.│
├──┼─────┤  1/48000   │11.3歿)之繼承人            │
│227 │ 廖鳳嬌   │            │                            │
├──┼─────┤            │                            │
│228 │ 廖淑惠   │            │                            │
├──┼─────┤            │                            │
│229 │ 廖麗玲   │            │                            │
├──┼─────┼──────┼──────────────┤
│    │中華民國財│            │                            │
│230 │政部國有財│  60/4800   │  登記次序1114              │
│    │產署      │            │                            │
├──┼─────┼──────┼──────────────┤
│231 │ 賴俊芳   │  17/1480   │  登記次序1115              │
├──┼─────┼──────┼──────────────┤
│232 │ 劉鉄生   │  30/4800   │  登記次序1169              │
├──┼─────┼──────┼──────────────┤
│233 │ 陳苑如   │ 180/38400  │  登記次序1170              │
├──┼─────┼──────┼──────────────┤
│234 │ 陳炫臻   │ 672/53760  │  登記次序1171              │
├──┼─────┼──────┼──────────────┤
│235 │ 江美霞   │ 479/22400  │  登記次序1212              │
├──┼─────┼──────┼──────────────┤
│236 │ 周宗熙   │   3/160    │  登記次序1213              │
├──┼─────┼──────┼──────────────┤
│237 │ 林秀鈴   │  113/8640  │  登記次序1214              │
├──┼─────┼──────┼──────────────┤
│238 │ 賴正重   │   1/1200   │  登記次序1233              │
├──┼─────┼──────┼──────────────┤
│239 │ 賴秀鳳   │   7/1200   │  登記次序1234              │
├──┼─────┼──────┼──────────────┤
│240 │ 張語喬   │ 137/18480  │  登記次序1235              │
├──┼─────┼──────┼──────────────┤
│241 │ 賴  祝   │    1/210   │  登記次序1283              │
├──┼─────┼──────┼──────────────┤
│242 │ 江淑娟   │    1/192   │  登記次序1284              │
├──┼─────┼──────┼──────────────┤
│243 │ 廖林秀霞 │   1/2880   │  登記次序1342              │
├──┼─────┼──────┼──────────────┤
│244 │ 廖年都   │  31/72000  │  登記次序1343              │
├──┼─────┼──────┼──────────────┤
│245 │ 廖年禧   │  31/72000  │  登記次序1344              │
├──┼─────┼──────┼──────────────┤
│246 │ 黃廖淑貞 │  31/72000  │  登記次序1345              │
├──┼─────┼──────┼──────────────┤
│247 │ 廖淑華   │  31/72000  │  登記次序1346              │
├──┼─────┼──────┼──────────────┤
│248 │ 廖淑玲   │  31/72000  │  登記次序1347              │
├──┼─────┼──────┼──────────────┤
│249 │ 廖宗賢   │    1/400   │  登記次序1348              │
├──┼─────┼──────┼──────────────┤
│250 │ 林廖金鳳 │    1/400   │  登記次序1349              │
├──┼─────┼──────┼──────────────┤
│251 │ 李廖美娥 │    1/400   │  登記次序1350              │
├──┼─────┼──────┼──────────────┤
│252 │ 廖美霞   │    1/400   │  登記次序1351              │
├──┼─────┼──────┼──────────────┤
│253 │ 蕭銘儀   │  30/4800   │  登記次序1352              │
├──┼─────┼──────┼──────────────┤
│254 │ 吳啓津   │   1/3360   │  登記次序1353              │
├──┼─────┼──────┼──────────────┤
│255 │ 吳嘉祥   │   1/3360   │  登記次序1354              │
├──┼─────┼──────┼──────────────┤
│256 │ 吳藹玲   │   1/3360   │  登記次序1355              │
├──┼─────┼──────┼──────────────┤
│257 │ 吳秀玲   │   1/3360   │  登記次序1356              │
├──┼─────┼──────┼──────────────┤
│258 │ 吳莉玲   │   1/3360   │  登記次序1357              │
├──┼─────┼──────┼──────────────┤
│259 │ 吳滿玲   │   1/3360   │  登記次序1358              │
├──┼─────┼──────┼──────────────┤
│260 │ 吳龍姝   │   1/3360   │  登記次序1359              │
├──┼─────┼──────┼──────────────┤
│261 │ 林吉利   │   1/3840   │  登記次序1360              │
├──┼─────┼──────┼──────────────┤
│262 │ 林清梅   │  1/11520   │  登記次序1371              │
├──┼─────┼──────┼──────────────┤
│263 │ 劉立基   │  1/11520   │  登記次序1372              │
├──┼─────┼──────┼──────────────┤
│264 │ 劉立偉   │  1/11520   │  登記次序1373              │
├──┼─────┼──────┼──────────────┤
│265 │ 劉淑芬   │  1/11520   │  登記次序1374              │
├──┼─────┼──────┼──────────────┤
│266 │ 王劉綉絨 │   1/2880   │  登記次序1375              │
├──┼─────┼──────┼──────────────┤
│267 │ 林泰成   │            │  登記次序1376              │
├──┼─────┤            ├──────────────┤
│268 │ 林秋香   │            │  登記次序1377              │
├──┼─────┤            ├──────────────┤
│269 │ 林汶燕   │  公同共有  │  登記次序1378              │
├──┼─────┤   1/2880   ├──────────────┤
│270 │ 林佳慧   │            │  登記次序1379              │
├──┼─────┤            │  ─────────────┤
│271 │ 林文文   │            │  登記次序1380              │
├──┼─────┤            ├──────────────┤
│272 │ 林文玲   │            │  登記次序1381              │
├──┼─────┼──────┼──────────────┤
│273 │ 劉綉桃   │    1/2880  │  登記次序1382              │
├──┼─────┼──────┼──────────────┤
│274 │ 張劉菊枝 │    1/2880  │  登記次序1383              │
├──┼─────┼──────┼──────────────┤
│275 │ 陳秋田   │    1/3360  │  登記次序1386              │
├──┼─────┼──────┼──────────────┤
│276 │ 黃信雄   │    1/1920  │  登記次序1392              │
├──┼─────┼──────┼──────────────┤
│277 │ 黃信彥   │    1/1920  │  登記次序1393              │
├──┼─────┼──────┼──────────────┤
│278 │ 黃信通   │    1/1920  │  登記次序1394              │
├──┼─────┼──────┼──────────────┤
│279 │ 糠黃柏雲 │    1/1920  │  登記次序1395              │
├──┼─────┼──────┼──────────────┤
│280 │ 廖英傑   │     1/640  │  登記次序1396              │
├──┼─────┼──────┼──────────────┤
│281 │ 林裕坤   │     1/384  │  登記次序1419              │
├──┼─────┼──────┼──────────────┤
│282 │ 石程議   │  300/4800  │  登記次序1420              │
├──┼─────┼──────┼──────────────┤
│283 │ 林碧桃   │   12/4800  │  登記次序1422              │
├──┼─────┼──────┼──────────────┤
│284 │ 黃慶家   │   29/2240  │  登記次序1423              │
├──┼─────┼──────┼──────────────┤
│285 │ 張廖萬桓 │     1/640  │  登記次序1450              │
├──┼─────┼──────┼──────────────┤
│286 │ 張廖萬鋒 │     1/640  │  登記次序1451              │
├──┼─────┼──────┼──────────────┤
│287 │ 魏彩玲   │   30/4800  │  登記次序1452              │
├──┼─────┼──────┼──────────────┤
│288 │ 廖福銀   │     1/300  │  登記次序1453              │
├──┼─────┼──────┼──────────────┤
│289 │ 廖嘉禾   │     1/300  │  登記次序1454              │
├──┼─────┼──────┼──────────────┤
│290 │ 張凱婷   │ 825/26880  │  登記次序1455              │
├──┼─────┼──────┼──────────────┤
│291 │ 廖尉廷   │    1/7040  │  登記次序1456              │
├──┼─────┼──────┼──────────────┤
│292 │ 廖志維   │    1/7040  │  登記次序1457              │
├──┼─────┼──────┼──────────────┤
│293 │ 廖憲奇   │   10/4800  │  登記次序1458              │
├──┼─────┼──────┼──────────────┤
│294 │ 陳瑞宏   │    1/2880  │  登記次序1459              │
├──┼─────┼──────┼──────────────┤
│295 │ 廖財文   │            │  登記次序1460              │
├──┼─────┤            ├──────────────┤
│296 │ 廖財為   │            │  登記次序1461              │
├──┼─────┤            ├──────────────┤
│297 │ 廖碧嬋   │  公同共有  │  登記次序1462              │
├──┼─────┤  10/4800   ├──────────────┤
│298 │ 廖碧遠   │            │  登記次序1462              │
├──┼─────┤            ├──────────────┤
│299 │ 廖碧霞   │            │  登記次序1464              │
├──┼─────┼──────┼──────────────┤
│300 │ 張心怡   │     3/160  │  登記次序14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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