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呂明坤
- 當事人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原 告 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佩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德威遠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4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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