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陳添喜

  • 當事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原   告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羅佩嘉 蘇思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心地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張齡方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