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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
    蔡長霖

  • 原告
    利拓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390號原   告 利拓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長霖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恩、李彥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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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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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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