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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3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390號

原告
利拓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蔡長霖
原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恩、李彥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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