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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4號

原告
劉采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昇食品行即白立杰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01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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