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61號
- 原告
- 許三井
- 被告
- 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娣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董事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93年6月9日向經濟部登記原告持有被告公司股份1萬股(系爭股份)暨選任原告為被告公司董事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及請求被告應註銷原告持有系爭股分及董事之登記等,是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具有被告「董事」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為由而提起本件訴訟,參上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原告所確認之被告選任其任董事之法律關係,故非以其持有之股分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民事起訴狀之具狀人欄原告許三井係以電腦膳打列印而未簽名或蓋章,爰命原告應補提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或親自到院補簽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