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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49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台野畜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成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象丞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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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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