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小字第4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勞小字第45號

原告
楊胡徐
被告
晶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于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月5日起受被告公司僱用,負責施作被告公司所承包之工程(工程地點:臺中市南區大慶街旁,工程名稱:臺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工程第四標),兩造約定每日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200元。詎料,被告公司僅發放部分工資予原告,尚積欠原告105年2月份之工資12.5 工計27,500元,以及加班費1工計2,200元,二者合計29,700 元未給付,經多次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僱佣契?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自105年1月5日起受被告公司僱用,負責施作被告公司所承包之工程(工程地點:臺中市南區大慶街旁,工程名稱:臺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工程第四標),兩造約定每日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200元。詎料,被告公司僅發放部分工資,尚積欠原告105年2月份之工資12.5工計27,500元,以及加班費1工計2,200元,二者合計29,700元未給付,經多次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工資計算表、薪資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開會通知單、被告公司工務執行人名片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受被告公司僱用,被告公司迄今仍積欠原告上開工資及加班費未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工資、加班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僱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加班費計29,700元,及自10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