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3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33號

原告
高昕鴻
被告
鼎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慧翊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王沐蘭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