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于慧翊
- 原告高昕鴻
- 被告鼎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33號原 告 高昕鴻 被 告 鼎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慧翊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王沐蘭 複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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