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光雄NGUYEN QUANG HUNG 阮文年NGUYEN VAN NEN 陶友雄DAO HUU HUNG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協益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93元(依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第二項所 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上訴聲明與 第一審請求判決之金額不符,且未陳報關於工資部分之金額,故無法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