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原 告 宋榮凌 歐維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毅浤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瑛雪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3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