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 原告
- 宋榮凌
- 原告
- 歐維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通顯律師
- 被告
- 毅浤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瑛雪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