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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原告
宋榮凌
原告
歐維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告
毅浤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瑛雪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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