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原告
游佳偉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被告
竑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