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86號原 告 劉孟葳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跑國際有限公司協益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5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70 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