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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7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727號

聲請人
栢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雲
相對人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委託聲請人代為加工生產肉製產品、包裝乾燥蔬果產品及代為訂購乾燥蔬果原料,均已送至新北市○○區○○街○段000 巷00號2 樓相對人處,然相對人尚有新臺幣壹佰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之貨款尚未支付,爰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惟查,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暨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可稽,再依聲請人所主張債務履行之貨物送達地均為相對人位於新北市○○區○○街○段000 巷00號2 樓一址之樹林廠,亦有相對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出貨單影本數紙在卷可憑,依上均難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是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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