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 原告
- 萬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立為
- 訴訟代理人
- 羅兆淯
- 被告
-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堃豪即陳文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