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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原告
萬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立為
訴訟代理人
羅兆淯
被告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堃豪即陳文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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