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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142號

原告
萬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立為
訴訟代理人
羅兆淯
被告
紳宏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堃壕即陳文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陳堃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堃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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