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
- 原告
-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麗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諭
- 被告
-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0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而於105年6月24日,以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裁定應停止訴訟程序,嗣原告聲請法官迴避之事件(105年度聲字第173、250號)業經法院裁定駁回而確定,故前揭停止原因即屬消滅,應續行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