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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告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0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而於105年6月24日,以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裁定應停止訴訟程序,嗣原告聲請法官迴避之事件(105年度聲字第173、250號)業經法院裁定駁回而確定,故前揭停止原因即屬消滅,應續行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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