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01
年度中小字第880號、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106年度中小字
第3412號、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107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異議暨再審狀」所載(再審部分另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受理)。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承審法官吳崇道、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承審法官林秉暉、106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承審法官呂明坤、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再審之訴事件承審法官劉惠娟、107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迴避事件承審法官吳崇道、賴秀雯、楊珮瑛等迴避,惟上開事件在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向本院聲請前揭法官迴避前,均已終結乙情(詳如附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案 號 │承辦法官│終結時間 │終結方式 │ │ │ │ │ │ │ ├──┼──────┼────┼────────┼─────┤ │ 1 │101年度中小 │吳崇道 │102年5月30日 │裁判 │ │ │字第880號 │ │ │ │ ├──┼──────┼────┼────────┼─────┤ │ 2 │105年度中小 │林秉暉 │106年7月13日 │原告撤回 │ │ │字第1304號 │ │ │ │ ├──┼──────┼────┼────────┼─────┤ │ 3 │106年度中小 │呂明坤 │106年12月27日 │裁判 │ │ │字第3412號 │ │ │ │ ├──┼──────┼────┼────────┼─────┤ │ 4 │107年度中再 │劉惠娟 │107年9月11日 │裁判 │ │ │小字第6號 │ │ │ │ ├──┼──────┼────┼────────┼─────┤ │ 5 │107年度聲字 │吳崇道、│107年10月15日 │裁判 │ │ │第261號 │賴秀雯、│ │ │ │ │ │楊珮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