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簡賢坤
  • 法定代理人
    劉志銘、陳昭福

  • 原告
    浩宇企業社法人
  • 被告
    福立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414號原   告 浩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志銘 被   告 福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一0四年二月間承攬被告位於台中市○區○○街○○○號二樓之電訊系統工程,總工程款計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元,原告完工後,被告僅給付十萬元,餘款四萬元迄未給付,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拒絕給付,為此,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統一發票影本為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四萬元報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