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7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710號
- 原告
-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維華
- 被告
- 羅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1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