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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71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710號

原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被告
羅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1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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