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0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簡賢坤

原告
元弘草本科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蓮
訴訟代理人
王昜鈞
被告
堉展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小榛即趙曉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萬四千八百六十五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於於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具狀及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前述七萬四千八百六十五元變更為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元,其餘聲明不變。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一0五年二月十五日止向原告訂購膠囊等產品,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並提出對帳單、銷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客戶簽收單等為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對帳單、銷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客戶簽收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而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元貨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元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一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