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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佳運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琦
訴訟代理人
莊信義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康健美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運費新臺幣(下同)8,919元,且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是本件反訴原告之反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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