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佳運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琦 訴訟代理人 莊信義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康健美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運費新臺幣(下同) 8,919元,且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是本件反訴原告之反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8,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