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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2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賴勇宗
被告
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6月間就「西屯區張自宅透天新建工程」電梯工程簽訂RE-2364升降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詎料原告依約會同被告驗收交車後,被告未依雙方升降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59,5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仍均未果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升降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竣工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律師函為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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