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72號原 告 張育銘即王牌高手運動彩券投注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蕾 被 告 陳敬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