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576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576號

原告
顏宇培
被告
吳易展即鑫印服裝企業社
代理人
詹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