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林士傑
- 原告顏宇培
- 被告吳易展即鑫印服裝企業社法人、詹皓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576號原 告 顏宇培 被 告 吳易展即鑫印服裝企業社 代 理 人 詹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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